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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内含报酬率是能够使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现值等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折现率","内含报酬率是方案本身的投资报酬率","内含报酬率是使方案净现值等于零的折现率","内含报酬率是使方案现值指数等于零的折现率"]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经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和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换人丙公司持有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非专利技术的原价为12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60万元;对丁公司股权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400万元。其中,成本为3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万元。甲公司换人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60万元(其中公允价值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60万元)。 (2)2016年12月13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对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款项23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此前未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3)2017年1月1日,考虑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难以按时偿还前欠货款2340万元,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万元债务,剩余款项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比较充裕,应再偿还甲公司200万元。当日,乙公司估计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的可能性为60%。 (4)2017年5月31日,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较为充裕,按约定偿还了对甲公司的重组债务。 假定有关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分别编制甲公司、乙公司2017年5月31日结清重组后债权债务的会计分录。 下列关于租赁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承租人对于经营租赁中可能发生的或有租金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在整个租赁期间平均摊销","承租人在经营租赁开始时支付的预付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摊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承担了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时,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所承担的费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行了优先股的甲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假定公司章程并无特殊约定,其中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是()。 ["发行公司债券","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与乙公司合并"] 下列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土地","荣誉称号","人民币","天然气"]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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