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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1刑事法学综合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2.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3.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4. 伪证罪

【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

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二、简答题

5. 简述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胃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货币,即指可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对于以前曾经作为货币但目前己不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如旧中国作为货币使用的银元,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伪造旧货币用以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即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囊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具有真实货币外观的物品。理解本罪中的“伪造”,应当注意:

①必须是仿照真货币而制造假货币。如果没肴仿照的情形,而是直接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

②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在形状等各个方面完全一样,只要在外观上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即可。即使伪造的货币和真货币存在细微的差别,也不应影响伪造行为的成立。

③伪造的方法可以各种各样,例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手描等。至于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意图流通或者营利的目的。但由于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而且对于伪造面值或数量较大的货币的行为本身即属严重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通常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上述目的也极为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具有上述目的作为认定伪造货币行为构成本罪的绝对标准。

6. 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1)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含义

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 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

府。

三、论述题

7. 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答案】(1)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基本含义

对被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理或处罚。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理论中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侧重于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以维持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理论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侧重于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遭受两次不利的处置,以防止官方滥用追究犯罪的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

(2)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例外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出现确实的新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被告一力一也可以特定的理由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无罪判决,在英国,甚至控诉一方在成文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申请对无罪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3)关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律规定

①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联邦《宪法》加拿大《宪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也得到国际人权法的确认,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以及国际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②中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完全贯彻这一原则的精神。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判决如果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关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17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以控诉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可以重复加以审理。从程序法治化的立场来看,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了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应当废除。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精神,对有关的程序规则加以完善,明确肯定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8.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的二个不同层次?

【答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犯罪客体的三个不同层次: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依据犯罪客体的概念,其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发生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这种关系基础上所发生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关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在有阶级的社会中,许多社会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无论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均属于一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