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部门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2. 商业账簿
【答案】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 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各置的所有账簿。
3.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4.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5.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6.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7.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8.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二、简答题
9. 试述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发起人是指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设立活动对于认股人、因设立活动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滥设公司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活动,发起人应该承担如下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①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这种责任又称为“差额填补责任”或“差额责任”。
②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仟,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
(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0.试述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赔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赔付保险金。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人补偿或支付的保险金分两部分:
①对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的补偿,包括诉讼费用等;
②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或者约定事项出现时的给付。
《保险法》对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日期作了具体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该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保守秘密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法中的除外责任,既包括法定情形,也包括约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仟。在此J 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并且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但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人己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④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