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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731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2.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公务员考核制度

【答案】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使用、奖惩、培训公务员的依据,作为对公务员晋升增资依据的制度。

二、简答题

4. 简述导致公务员公职关系消灭的事由。

【答案】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1)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2)公务员辞职: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审批;

(3)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

5. 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答案】(1)公益优先原则的含义

公益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那么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具体的利益。

在法律活动中,公益优先源于20世纪初形成的社会本位思想。这一法律思想直接导致了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也直接影响到确立合同履行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原则。行政合同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基础,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

(2)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对于“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理由。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给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可以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合同变更、解除权。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在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或者制裁措施。即,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促使其按照合同规定尽快履行行政合同的义务。这种制裁可以在行政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实施,实施制裁以后并不解除或减轻受制裁者履行合同的责任。

③作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中的“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机关,而在于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公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在行政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6. 行政行为的要素。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

(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个人、一般社会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种公务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内部下设、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公务员行为依法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即视为其所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某些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在委托权限内所作的行为应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优越性。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具有强制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法律地位方面享有许多特权,明显优越于对方。行政权力经组织法和单行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化后,即成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

位。行政机关以优越于对方的地位所为的行为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或者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加、减少,或者表现为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肯定、否定等。这种影响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只要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行政行为给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造成的影响具有确定性,没有其他中间环节。

(4)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素。

法律通常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包括行政管理的一般目的。实践中,行政管理的目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只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均应认为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益。

(5)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形式要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当与其内容相适应,完全不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如暴力行为,不认为是行政行为。形式标准也是界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参考标准。

7. 简述行政机关职权的内容及其特点。

【答案】(1)行政机关职权的内容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①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③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④行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⑤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亦称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⑥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力。

⑦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2)行政机关职权的特点

行政机关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与职责的统一性等特点。

三、论述题

8. 试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答案】(1)行政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