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答案】(1)概念
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计划的职能
①预测引导。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②政策协调。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 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计划的地位
计划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同时计划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2. 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答案】(1)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①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②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
③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作为公法中的一类规范的总称,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的公法规范在某些原理上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时,经济法与私法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
(2)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其内容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①经济法保障国家介入市场的权力
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部门法。经济法保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 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经济法律制度为合法依据
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不能干预经济,换言之,经济法律规范确定犷政府可以介入经济的尺度,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只有以经济法规定为依据才能有效成立。
b. 国家以非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
国家的非平等身份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强制力的经济管理权力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的,国家只有成为管理者而不是平等的交易主体才能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
②经济法规范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不仅赋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的干预行为。具体而言经济法从调节的手段和范围两个方面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给予规范。
a. 国家以管理、调控的方式介入市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曾经以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介入经济运行。经济法中所讲的国家管理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手段不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干预经济应当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法作为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强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规范国家管理调控市场的方式。
b. 经济法限制国家介入市场的程度
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法不仅保障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还规范制约国家介入经济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禁止限制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它主要指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及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整个法学界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3.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
《草原法》在规定草原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明确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2)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①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 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2/3以上或者2/3以上村(牧场)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准;
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③针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草原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第三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4. 简述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答案】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包括: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是指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清算;
④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②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