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617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金融法)之经济法教程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2. 严格责任原则
【答案】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公司清算人
【答案】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答案】中问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利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间业务具体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6.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7. 宏观调控权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和经济调节权。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力。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8. 市场监管法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定义与形式上的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则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9.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10.特殊企业
【答案】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二、简答题
11.简述企业的法律形态。
【答案】(1)企业法律形态的含义
企业法律形态,是指特定国家的立法对该国的企业进行分类时所确认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企业的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的种类进行界定,使企业的设立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根据企业的法定种类,确定自己对企业种类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设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企业种类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设立人在设立企业时必须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
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
(2)企业法律形态的分类
企业的法律形态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
①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从经济上分析,它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上述情况,从设立条件程序上分析,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简便,能很快地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和终止; 组织上规模较小,变化大,不稳定; 在法律上它是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在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地承担无限责任。
②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一一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企业的基础及法律表现形式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出资人共同经营,其收益按出资份额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分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
③公司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综合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解释及学理上的概括,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是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12.简述能源法及能源法经济观。
【答案】(1)能源法的概念
①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2)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作用在于:
①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
②能源物质利益关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过程性特点及其调整方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一能源法对其进行完整、系统和全过程的调整。
③能源法己为各国普遍采用,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有序化,为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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