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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之宪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根据宪法对宗教信仰活动自由的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互访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方面的学术文化交流。但是,这种交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2. 政党在选举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案】政党与其他政治团体的最大不同在于,政党是以推派候选人参与选举以影响政治为主要目的。政党与选举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政党的存在便利了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选择。

(2)政党直接决定着民主体制的成败。

(3)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作用主要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

(4)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的。

3. 宪法实施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案】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己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

①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修改、纠正。

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都把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审查的唯一内容。

a. 优点: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

b. 缺点:有时会延误立法进程,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采取事后审查方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的对象各不相同。虽然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

和法律性文件,但在有的国家,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事后审查的对象。

a. 优点: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

b. 缺点: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②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般来说,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大多数国家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从事这种审查工作。

③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4. 选区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根据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选举是选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与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形式,因此,选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的实际情况,应从最大限度地维护选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选区的大小与具体范围。

(2)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选举制度的基本价值是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人民代表与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民与代表候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是选举制度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有权监督与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合理的选区划分便于选民了解代表的活动,有效地发挥监督权与罢免权。

5. 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应采取何种模式?

【答案】我国宪政建设模式不应仅是政府主导型的,它应当是政府主导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宪政建设模式或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理由如下:

(1)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如果希望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宪政理想,转变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单靠民间社会自生自发产生宪政观念和宪政实践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势之下,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有其合理性。

(2)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二个至关重要的要素,这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

①民主意味着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切实有效地参与政治。在转型期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这绝不表明人民或公民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无所事事或无所适从。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主要不是通过普法教育实现的,而是通过现实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

②法治意味着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政府推动型的宪政模式恰恰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政府的消极作用。

③人权意味着公民应当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现实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真正得以实现的自由越来越广泛。当人权得以切实保障时,政府权力必然在某些方面需要收缩。

(3)公民参与的作用

①在现有公民生存的公共空间内培育公民性和公共精神,培育并巩固宪政建设的观念要素和实践要素。观念要素即公民在国家权力所不予干涉的公共空间中,通过自由讨论、签订契约、达成妥协等形式,培育宪政建设所必备的自由、平等、宽容、批判、契约和妥协精神,为真正实现民主奠定主观条件。实践要素即公民在公民社会中,通过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积累经验,奠定民主政治的实践基础。

②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下,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应当放到公共空间中,交由人民评判。

③产生并发展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社会,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塑造新型宪政模式。 因此,我国宪政建设模式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应以基本国情为依据,以文化传统为参照,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政治家、学者有其责任,每一位公民也应发挥自己的作用。

6.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案】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1)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②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不应有高低之别。即不能是有的可以修改,而有的不允许修改。

③在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也没有标准可以遵循。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