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大学法学院612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3.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4. 法律认知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5.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
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6.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7.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8. 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它反映了评价主体对宪法及其实施的态度和倾向。宪法实施评价包括实施行为评价和实施结果评价。
二、简答题
9.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
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
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10.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1)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在民族自治地力一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所固有的,自治权中不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无关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与民族因素无关的“地方自治”。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促进本民族尽快发展。因此,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4)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而不能就主权性、外交性事务进行自治。
11.简述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作用。
【答案】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杳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模式被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这一模式的作用因为国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