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烟台大学国际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关税税则
【答案】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是指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关税税则按照商品的属性将其分成农产品、工业品等大类,以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目的等划分成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小类,称为章、主目和子目等,关税税率按税目逐项订出,可以是一目一率,称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 也可以订为一目两率或一目多率,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
2.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4. 国际银团贷款
【答案】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国际银团贷款可以由3至5家银行组成,也可以由十几家银行组成,团无论大小,通常都要按照一个银团贷款协议来执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大型的国际银团甚至由上百家银行组成。
5. New York Convention
【答案】New York Convention,即《纽约公约》,又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①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③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6.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7. 互惠原则
【答案】互惠原则,是指两国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对方的国民和法人以对等的待遇或权利。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被认为是形式上互惠,并不要求两国国民在彼此国家内所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完全相同; 另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某种特定范围内的完全相同的权利,被认为是实质互惠,但由十各国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在实行过程中仍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对等。
8. IPR
【答案】IPR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险等特征,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答案】(1)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每项关系都是独立的。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力一之间产生争议与否。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支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一一只要符合要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则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合同中的要求,而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合同,这时视为买卖双方就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严格一致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的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列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证一致)、
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根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应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信用证不能要求受益人不能取得的单据,不能要求遵守不能从单据表面确定的条件,不能要求包括开证行不知的单据。
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规定,银行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概不负责。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银行接受伪造单据,可能不负风险,而某方向细小的不符,如没有申请人的授权,都可能导致银行的责任。英国判例法指出,在严格一致方面,不允许存在几乎一致或基本一致,即使同一货物,但名称不同,银行可拒付。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一般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因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履行合同纠纷而受到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在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买方已提取货物,而付款日期来到,常出现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的情况,这是允许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同时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不承担责任,也存在卖方欺诈的可能,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这一问题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的欺诈进行惩处。另外,即使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在得知卖方的欺诈前银行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支付了货款,银行亦应受到保护。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中心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银行可以拒付。一般认为只有卖方(受益人)亲自参与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卖方(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 同时银行在付款前必须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仅仅怀疑或申请人没确定证明的单方主张是不够的。
(4)银行免责
UCP 600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包括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以及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这些免责条款,在托收、备用信用证等交易中,也是适用的。
10.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哪些形式,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案】境外上市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境外上市从操作上可具体分为:
(1)境外直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