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基金会”在我国被定义为追求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较之以往的“社团法人”的定位,非营利性法人的出现说明我国对于“基金会”这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已有较大进步。然而,“非营利性法人”定义具有极大的模糊性,而其与基金会的关系也纷繁杂乱,令人困惑。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许多基金会屡屡出现腐败丑闻,基金会所面临的的诸多缺陷也日渐明显。一方面,从基金会自身的特点与设置结构上看,它天然地带有财产结构上的单向性与意识形成机构上的封闭性,前者导致基金会无法存在类似于公司股东一般的股东权来牵制基金会决策机构,后者则加剧了这种内部决策的随意性,导致基金会内部决策与监管存在着“封闭性”,即自我监督与自我管理并存,难以真正的治理好基金会内部的运转。另一方面,从基金会的外部监管环境而言,我国目前在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仍留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导致基金会难以从外部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基础。对于基金会的治理,既要从基金会内部结构入手,结合其本身具有的非营利法人的特点,重新构建基金会的内部结构;又要加强对基金会的外部监管,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基金会的治理状况,重塑我国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促进我国民间组织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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