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经济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产品质量认证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2. 价格关系
【答案】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价格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价格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一是价格的制定关系; 二是价格的运行关系; 三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关系; 四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3. 市场监管法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定义与形式上的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则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4. 谢尔曼法
【答案】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5. 中国银监会
【答案】中国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6. 会计
【答案】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7. 消费者主权
【答案】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购商品。消费者主权原则是消费者法立足和遵循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使消费者得以在众多商品中充分自由选择,并着眼于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经济利益等不受损害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是生产的主导者和生产者不良行为的有效约束者。
8. 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人数要求在2到50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简答题
9. 行为税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1)行为税法的概念
行为税法,是指调整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它通过对特定行为课税,以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消费行为、经济行为等。
(2)行为税法的内容
我国现行行为税主要是印花税。
①印花税,是指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征税面广,轻税重罚。
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③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上述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为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各种权利及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各方应就其所执的一份分别全额贴花。
④印花税的税率,分从价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税率两种。对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按金额比例贴花; 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件每件贴花5元。
⑤印花税的缴纳,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10.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基本方式。
【答案】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通报、信息交流、礼让等。
(1)通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就特定案件情况的相互通报,是反垄断合作最简单又常见的一种方式。
(2)信息交流
在美国与欧共体现有的合作机制中,双方就非机密信息可在下列情况进行交流:
①双方官员每年至少会晤两次,以便就各自反垄断执法的状况与重点、双方有共同利益的经济部门、可能的政策变化以及其他涉及竞争执法的事项进行交流;
②每一方应向另一力提供已经为他所注意到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将牵涉或者引发另一方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活动;
③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每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提供他所掌握的、关系另一方正在考虑或开展的执法活动的信息。对于机密信息,每一方没有义务通告那些为本国禁止泄漏的信息,以及将损害己方重大利益的信息; 而且,每一方对于另一方提供的机密信息有保密义务,并且尽可能不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要求该类信息的公开。
(3)礼让原则
美国与欧共体合作机制中,最有特色的是其中的“消极礼让原则”(Negative Comity)和“积极礼让原则”(Positive Comity)。消极礼让原则,指每一方在反垄断执法的任何阶段都应该保证考虑另一方的重要利益。积极礼让原则,指如果一国的竟争主管机关请求另一国主管机关就其境内损害前者重要利益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提起诉讼或扩大诉讼范围,则后一主管机关应对此请求加以认真考虑。对这种请求的答复仍是自愿性质的; 反之,请求国也保留自行提起诉讼或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利。
11.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案】(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一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 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
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在此意义上,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大宪章”等,并认为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