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格式合同自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因其简化交易程序、节约社会成本等突出优势,极大地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订约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从诞生之日起,格式合同就一直遭到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质疑和抨击。本文从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首先抽象出一个普遍的市场交易行为作为模型,分别对交易双方签订自由合同与格式合同进行博弈分析,考察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利益受到了怎样的侵害,从而引出一系列本文关注的问题,如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较之自由合同时利益的偏移发生在什么地方,格式合同是怎样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格式合同如何实现效率,应当如何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等。接下来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效率原则,一方面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使用要实现帕累托改善。然后对我国的规制现状进行了评析,指出其缺陷和不足。接着从立法、司法、行政、行业自律等方面考察了国外的规制模式,最后将重点放在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上,同样从上述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格式合同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将法经济学的一些核心理论如博弈论、交易成本分析等引入格式合同的规制领域,在分析工具和视角上有一定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