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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611法学综合课(法理学100分、宪法学50分)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类型。

【答案】(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实证研究的方法的基本特点包括:

①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②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2)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类型

①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

②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现状及其原因。

③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自20世纪中期以来,法学中的比较研究方法越来越得到普遍的重视。

④逻辑分析方法:

a.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

第二,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

第三,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

b. 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

⑤语义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2.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案】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一一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3. 法的现象起源主要表现为哪几种形式? 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总结了法律起源的二种形式及各自的特点:

(1)雅典形式及其特点

①雅典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改革,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a. 提修斯为解决氏族同族共居与不同氏族成员杂居的矛盾,在雅典设立中央管理机关,把从前由各部落处理的事务移交给这一机关管辖。这样便开创不以氏族组织和血缘关系,而以地区和财产来划分、管理居民及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先例,显示出雅典国家的雏形。与此同时,也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民族的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

b. 提修斯改革后,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为适应这种趋势,缓和社会内部阶级对立,梭伦又颁布《土地最大限度法》、《解负令》等一系列法令,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c. 克里斯梯尼又顺乎时势,实行旨在消灭氏族贵族残余的整套改革,这既促使雅典国家的最终形成,也促使《贝壳放逐法》等法律的制定和颁行。

②雅典形式的特征就是法律是在社会内部阶级对立中特别是在氏族内部的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

(2)罗马形式

①公元前7至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的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

分成三部分人:

a. 第一种人是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夕; b. 第二种人是广大氏族民众,他们口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

c. 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做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

“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可见罗马氏族解体的决定因素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征服,以及由此引起的阶级对立。罗马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更加尖锐,终于达成妥协,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制定了最早的罗马成文法一一什二铜表法》。

②罗马形式的特征是,通过氏族外部的平民和旧氏族之间的斗争,导致两种社会势力以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成文法。

(3)日耳曼形式

①民族大迁徙时代,日耳曼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在征服罗马之后,各日耳曼王国就将各自部落的习惯,借助于罗马法的某些术语,并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典。

②日耳曼形式的特征是,被征服民族在文化上战胜了征服民族,先进民族的法律文明促进和催发了落后民族的法律的产生。

二、论述题

4. 论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或者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