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北美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纪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社会模式:北部模式、中部模式和南部模式。各社会模式有自己类型的学校。北部以"城镇学校"为主,中部以"教会学校"为主,南部以"工读学校"或家庭教师为主。在这几种学校里,教师的任免和聘用都是随意的,一般由出资聘用者与教师达成口头协议,或经本地区有声望者认可,教师就可以在学校任教。有些地区学校教师须经伦敦大主教或代理人的认可。到殖民地后期阶段,认可教师的责任由总督或下属行政官员承担,并从教会或主教的认可那里承袭了颁发"许可证书"的形式,给教师发一纸许可证书。基本上没有考试,唯一要求就是宗教信仰或对宗主国的忠诚态度。 殖民地时期的许可证书没有立法保证,分散、标准混乱只能把它看作"师合格证书制度"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