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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09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80分、外国法制史学70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2.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3.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夕,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4.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5.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6. 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二、简答题

7. 请简要陈述明代对于盐、茶的禁榷制度。

【答案】明代对于市场上的盐、茶的销售实行禁榷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管理法规依据

对盐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盐引条例》和《大明律》中的“盐法”专条; 而对茶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大明律》中的“茶法”专条。

(2)对盐、茶实行禁榷制度的方式主要是控制其市场供给和销售渠道,即“盐引制”和“茶引制”,对经营盐、茶生意的商人采取授权经营的管理方式。

“引”是经营茶、盐的商人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换取的茶、盐经营权凭证; 获得茶引或盐引的商人则要根据其申请经营资格的登记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经营税。此外,由于明朝对于茶叶的禁榷同时采取市场供给和销售两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茶叶由官府统一收购,一部分再转销给商人,所以在商人采购茶叶的时候,还要向官府缴纳茶税。

明朝的茶叶管制比较严格,因为其茶叶除了一部分供给市场经营作为一般商品,即商茶; 还有一部分要用来在边关交换军队所用的马匹,即官茶,因此这一物资对于国家战备有重要意义。

(3)以刑事立法严厉打击违反禁榷制度的私盐、私茶经营行为

明朝对于贩卖以及购买私茶、私盐的行为惩罚都采取了刑罚手段,包括对私盐、私茶监管失职的官员也要予以惩罚。其中,对将私茶贩卖到境外的行为处罚惩罚尤其严厉,至重可以处以凌迟刑罚。虽然明朝中后期对于私茶犯罪的行为追究有所宽缓,但也还是要处以充军。

8. 夏代奴隶制国家里,习惯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案】大量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其形成过程具体阐述如下:

(1)启称王后,沿袭禹的传统,将所辖地区划分为九州。与此同时,夏奴隶制国家把夏邑作为统治的中心,并按地区的不同部署原有的部落,建立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武装力量与管理国家的整个官僚体制。此外,还建立了作为国家袱附属物的监狱等强制机关。这一切表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夏代已经形成。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

(2)据史书记载,东夷部族的首领伯益以及与夏同姓的有启部族都曾起兵反抗。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榨与剥削,又造成平民的“不服”,以及奴隶们的“作乱”。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但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

(3)《左传》中记载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 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

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总之,处于形成时期的夏代习惯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它的完善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9. 简答服制定罪与“读鞠”、“乞鞠”制度。

【答案】(1)服制定罪制度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2)“读鞠”、“乞鞠”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在西周青铜器铭文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成勃”。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要求“乞鞠”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10.清律在唐明律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变化发展?

【答案】关于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清律承唐明律之绪,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发展。这些变化发展主要是:

(1)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清律因袭明律,对自首的各种情形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除《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系因袭明律之外,清代的“自首”制度又有所发展。康熙年间修定的《督捕则例》对自首制度作了重要补充。扩大了自首兔罪的适用范围。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清律关于共犯的基本处理规定与明律同,但结合司法实践有些补充。与明律一样,清律取消了唐律本有的“与监临主守共犯,以监主为首(犯)”,“擅入皇城宫殿、私越渡关、避役在逃、犯奸者不分首从皆以正犯科罪”等规定,显示对官吏犯罪责任的减轻及对侵犯国家政治秩序的犯罪处罚加重的倾向。关于家人共犯的问题,曾专有定例加以补充。

(3)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

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 犯私罪者,从重处罚。这样做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统治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