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612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 简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答案】(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①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_者的本质区别。
②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 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
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 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的法学体系可能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④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因为其毕竟属于思想认识范畴。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二者的联系
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学体系也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
②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和扩充,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成了行政法学的产生; 行政诉讼法的产
生促成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
③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其二,法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3. 生产关系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答案】(1)一般意义上,生产关系对于法具有决定作用,表现如下: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法的发展,无论是法的根本性变更抑或量变的积累,在实质上都受制于一定经济关系或根本或局部的变化。
②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比如,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的记载,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的确认; 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证。不仅如此,法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经济关系的式样或复杂化程度所影响。习惯法为主要法源,法的私密性,法的无分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程度低等,是与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相应的古代法在形式上的一般特点; 而法的部门高度分化、制定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源、法的公开性和系统性、法的形式和程序理性的增强等,是与近现代经济关系复杂化程度相应的形式表征。
③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 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制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2)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内涵
①非绝对。即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不能被绝对化地理解为任何一项具体的立法均有与其相应的经济关系作为根据。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制约只有在根本、最终、整体的立场上强调,才是有意义的。
②非自发。即一定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不是没有主体因素参与的自发过程,而是通过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与主体主动自觉的选择创造相关。强调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是在根源意义上强调法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从经济关系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或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地实现。
③非惟一。即法律建立于其上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并非法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影响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国际环境、政治、哲学、宗教观点、历史传统、道德意识、民族心理、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等,正是它们与法的交互作用,构成同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原因。
4.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包括:
(1)告示作用,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法将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不十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即起到告不的作用。
(2)指引作用,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包括两种情况:
①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此时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
②不确定的指引,叩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此时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法作为一种规范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以及衡量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作用。
①法的评价作用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评价作用的特点,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表现在法律规范对于行为正当与否,是否可做有明确的规定。
②法的评价作用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即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其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4)预测作用,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表现为以下两种:
①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②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刑法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法中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总之,不同法律规定的制裁方式不同,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
5. 如何认识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
【答案】(1)人权的绝对性理念要求:人权是值得追求,也是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具有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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