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2000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试卷(2000年)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宪法解释
[解答] 宪法解释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的条文(包括宪法原则、规范等)所作的说明。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的特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这种解释本身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的宪法解释,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宪法解释术语,往往同一国宪政体制相联系。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宪法学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即宪法的字理解释是非正式宪法解释的一种,比较典型地反映了非正式宪法解释的特点。
2.宪法委员会
[解答] 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宪法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保证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保证和监督采用了预防性的审查,即事先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2.监督选举。包括总统、议员的选举和公民投票表决的进行和宣布选举结果;对有争议的选举是否有效作出裁决;对议员的兼职实行监督。3.宣布权和咨询权。指宪法委员会可对某些重大政治问题表示意见,并发表公告和提供咨询。由上述职权看,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
3.差额选举
[解答]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比选举确定的人数要多的一种选举方式,与差额选举相对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数与选举结果确定的人数相等的一种选举方式。可以说,只有差额选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因为有差额才有选民的自由选择权。等额选举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选举,因为没有差额,没有淘汰,也就剥夺了选民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差额选举还可以刺激竞选人,给竞选人以压力,提高选举的质量,也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得到实现。
4.具体行政行为
[解答]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分类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与此相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是:1.对象的特定性;2.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相当重要,因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行政补偿
[解答]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补偿,与行政补偿相类似的概念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引发的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如征用等。二者的性质也不相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评述]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的名词解释是考一些学科里最基本的内容,只需要对概念的定义、含义、特征作简要的说明即可。由于宪法与行政法综合在一张卷子里考,因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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