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4经济法学、商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正当竞争
【答案】正当竟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3. 期货交易
【答案】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4.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
【答案】(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5. 市场监管关系
【答案】市场监管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监管行为,是国家依法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的行为,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行为的一部分。市场监管关系是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
二、简答题
6. 《产品质量法》有哪些特点?
【答案】《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责任规定在一起,既有公共管理内容,又有民事内容。
(2)将“产品”定位在流通的工业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除外)、军工产品、天然产品,也不包括服务,以及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
(3)质量管理体现政府主导下的全面质量管理,既包括政府质量管理,也包括企业、公众、舆论、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4)“产品质量”的内容划分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两部分,突出政府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质量管理关系。
7.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其地位如何?
【答案】(1)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自然资源法是关于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我国自然资源法由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组成。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广泛、复杂,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四类关系:
①自然资源权属关系。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关系;
②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对自然资源进行有序、富有效率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成为各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之一;
③自然资源管理关系。我国的自然资源除了属于集体所有之外,主要属于国家所有,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他物权关系是与国家政权体系及管理联系在一起的;
④自然资源保护关系。自然资源保护也属管理的范畴,而在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观念之下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则使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从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中凸显出来。
(2)自然资源法的地位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时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
①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涵盖多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与民法物权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关系等交错重叠。因此,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乃至行政法、刑法等均从各自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关系进行调整,并以不同的视野纳入各学科的研究范围。
②自然资源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如果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法律制度,包括权属、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一概纳入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学学科,是不科学的,它使人们难于掌握一个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一定的理念和追求,“非此即彼”和“抢地盘”的传统法学思维也让人们既背离法律部门划分的辩证法,又混淆了部门法之间一定的界限和必要的区别。
8. 简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特征。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的产生,或国家机构取得经济职权的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赋予的。
(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非国家机构的事业单位、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只能是财产上的所有权及对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经济职权。同时,规定这种权利的法律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国家机构依法执行这种权利时,不需要有关方面的同意和认可。这种职权行使时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因此,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控制权。而不应该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的控制和干预。(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由于经济职权有着明显的命令和服从性质,它是一种由单方的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以防止独断专行和权力的滥用。
三、论述题
9. 从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角度,分析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答案】(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 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③办理国内外结算; 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⑤发行金融债券; 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⑧从事同业拆借; 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⑩提供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地说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活动,均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通资金活动或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以合同方式发生的。我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商业银行和客户关系的种类主要有: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代理关系以及在典当、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寄托关系。
10.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答案】(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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