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705法律综合知识课(含法理、民法、刑法)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小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2. 简述法治与法制有何基本区别?
【答案】(1)ruleoflaw 中文译为法治,而rulebylaw 中文译为法制。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意味着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制一般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
(2)法治与法制的基本区别
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3)法治和法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也可以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3. 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效力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级的高低。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问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十下位法的规则。在中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经裁决应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生效时间
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而言,后法优于前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②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 如何理解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这些无疑表明了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了条件。
(2)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适应全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需要,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政权形式、政府组织和运行机制,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属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属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工作方针。比如,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确保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要实行以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核心的刑事法制思想; 开创性地提出了实行“死缓”制度的思想等。
5. 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答案】(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的分类
①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依据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之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②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依据原则的覆盖面分)
基本法律原则,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分)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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