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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比例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狭义的比例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 什么是国营贸易管理?

【答案】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些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进出口业务,作为国家控制和限制货物或技术等进出口的一种手段。《对外贸易法》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如下:

(1)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除另有许可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2)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3)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3. 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内容。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

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 什么是煤炭生产许可制度?

【答案】(1)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的概念

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指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的制度。

(2)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的条件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的条件:

①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②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③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④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⑤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⑥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⑦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简述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答案】(1)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普遍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一些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组织还可以依法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除了必须满足有关许可制度的特定条件外,其组织原则与一般企业的组织原则基本相同。

(2)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如下:

①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的法律人格。

②我国专业服务组织除了享有一般企业的基本权利外,按照独立、客观、准确、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从事专业中介服务,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及个人的非法干预。

③我国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服从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管,接受所属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和执业纪律监督。

6. 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征税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前者称为征税主体,后者称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权利主体的只能是国家,纳税义务主体则是按税法规定的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两者的关系是固定的。国家是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权利主体通过税收立法贯彻和执行,对纳税义务主体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税款的监缴和对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等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主体应按税法规定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能逃避这种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单方面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利,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单方面具有的,而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等关系。这是由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征税主体不同,其权限亦有不同。其中,有的权利属于中央,有的属地方政府,有的属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一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既是权利,也是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纳税卞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这些都是纳税主体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征税主体主要是行使权利,纳税主体主要是履行义务,所谓“单方面性”并非绝对的。

(3)税收法律关系“标的”转移的无偿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学上称之为“标的”。它包括货币和行为。其中常见的是货币资金,税收法律关系“标的”的所有权或支配权系无偿地从纳税人转移给征税人。即应缴纳的税款无偿地从纳税人手里转移到国家预算。

(4)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从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表现为从属关系。既然国家是征税主体,因而一切纳税主体相对而言都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如实地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如遇征纳双方意见有分歧,仍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税收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的不一致性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将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税收法律关系的出现,取决于税法所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或事件的出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