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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财经大学803法学综合二(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之《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代理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 货币政策

【答案】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被政府或中央银行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比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最低储备金)。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是所有主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 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州习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4.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5.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其必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因此,从外延上讲,后者比前者要/Jv。

二、简答题

6. 规划编制的基本分工如何?

【答案】根据《规划编制意见》的规定,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1)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2)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3)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各案;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7.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b. 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c.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8. 什么是经济法学? 它与经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 经济法学应研究哪些基本内容?

【答案】(1)经济法学的概念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十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关系

①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 没有经济法规,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

b.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经济法规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属于法律规范。

b. 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c. 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棍淆。

(3)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①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把握各国经济法的制度差异与共性因素,进而总结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9. 简述经济公平原则。

【答案】(1)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在以契约关系为经济联系基本纽带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