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3.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4. 四司
【答案】“四司”是宋代中央向地方路一级派出的监管机构,是指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常平使,又分别称为帅司、槽司、宪司和仓司,分管地方军事、财政赋税、审理刑狱和经济行政事务(主要是盐铁专卖)等事。宋代地方为县、州、路三级,路一级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州一级长官的权力过重而形成地方势力,这主要是吸取唐末藩镇之祸的教训; 因此在路一级专门根据事务划分设置中央监管机构,这一级的“四司”又称“监司”,分别隶属四职,不至于集中权力,防止其成为分化中央权力的主体。“四司”的设置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权力、严格控制地方权力的政策方针。
5.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6.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开日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7.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8. 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简答题
9.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1)洋务派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2)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②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10.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案】(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剔、寻卜」、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
①“五虐之刑”,主要指:黯(面上刺字)、剔(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剔、非J 、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剿, J 国、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②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一种羞辱刑; 鼻J 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 寻阵」刑是指把犯人脚砍掉的酷刑; 宫刑是指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去其势,对女犯人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剿、剔等刑杀手段。
11.试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答案】宋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力一面: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两宋通过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两宋所有权又划分为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并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2)债法的发展。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两宋之债,多为契约之债。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两宋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宋代借贷契约沿袭唐制,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3)婚姻法规。宋承唐制,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
(4)继承法规的发展。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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