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大学联合培养单位河南警察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过错推定
【答案】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①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②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③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2. 共同侵权行为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3. 合同的体系解释
【答案】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卜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4. 身体权
【答案】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①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②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5. 名誉权的客体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 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二、简答题
7. 简述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竟合。
【答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和情形分析如下:
(1)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取得不当利益。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应当减少的未减少。
(2)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
①无权有偿处分。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 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②非法出租。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事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转租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方式之一,法律要求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日的在于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和支配。而且,允许出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则出租人获得双重租金,显失公平。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转租造成的损失。
③非法使用并收益。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并获得利益,且无合法抗辩事由。例如,非法占用他人房屋,使自己本应支付的租金而没有支付。
8.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
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具体包括: a. 当事人。仟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
b. 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 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
c. 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②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①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