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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2.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3. 法治国家

【答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4. 立法技术

【答案】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仟何国家或立法卞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5.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答案】(1)二者的含义

立法过程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

(2)二者的区别①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②立法程序这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和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

6.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7.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二、简答题

9. 简述法的特殊分类。

【答案】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的分类。但有些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可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而将私法界定为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

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在当代中国,法学上也开始借鉴公法和私法的分类。(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

10.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区别何在?

【答案】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十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十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上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其更多地具有的是实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法的作用描述的是法在客观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11.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件?

【答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1)程序的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正当程序是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悠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