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44法理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2. 新法优于旧法
【答案】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则之一,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这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
3.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4.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5.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6. 合法行为
【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①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②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7.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8.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简答题
9. 结合部门法,谈谈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意义。
【答案】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 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 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例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原则对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制度等都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制作用。
从上述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入手,从_者在司法过程中相互支撑、相互证成的事实来看,原则具有以下功能:
(1)弥补成文规则之不足。成文规则在内容上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以及在结构上的相对封闭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事项上的狭窄性和适用方式上的僵硬性,而原则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结构上的相对开放性以及在适用事项上的广延性恰恰可以弥补规则的上述不足,强化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因此,当规则无法应对社会生活的挑战时,“隐居幕后的法律原则便走到了前台”。例如帕尔默案。
(2)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规则可以适用时,原则可以代替规则作为法官直接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所以,在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而且应该以合目的性和合理性的精神,从原则中推导或派生的规则,以此来否定或证成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3)协调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两个规则适用于同一案件所导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规则之间的冲突便凸显出来了; 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规则之间的冲突更是经常发生。这时,只有作为“规则之衡平器”的原则才能告诉法官应当采行哪条规则、要抛弃哪条规则。原则发挥了其协调、消解规则冲突的功能。
(4)指导规则的运作。由于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故而法律原则为规则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这样,原则就可以防止规则运行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5)防止规则的无限衍生,保持法律简洁。原则是规则之规则,是一群规则束。因此,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