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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羊三世说

【答案】“公羊三世说”认为人类社会是沿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春秋公羊传》说,孔子写《春秋》,“所见异辞,三世说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19世纪末,康有为明确地把“公羊”的“三世’,、《礼记·礼运》的“小康’,、“大同”与近代进化论思想融合在一起,系统地提出了“三世”说历史进化论。

它的基本思想是:①人类社会是变易和进化的。②社会历史进化是沿着据乱世一一升平世一一太平世的轨道,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一世比一世文明进步,进而达到“太平大同”这一人类最美满极乐的世界。③“三世”进化是和平的、循序渐进的,不能踉等。④这种“三世”进化之义,是孔子所规定的。

康有为的这一学说打破了“天不变,道亦不变”论,也否定了历史循环论,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它强调社会历史的和平渐进,反对革命突变,又极力神化孔子,因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后来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孙中山等人的批判。

2.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3.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4.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

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二、简述题

5. 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特点。

【答案】清朝主要法典及其特点具体如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编纂完成,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正式“颁行中外”。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体例、条文沿用明律,不少条文虽然与当时社会实际状况不符,但仍照录。此外,律例中对满官无规定,即该法典对满官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中这部法典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

(2)《现行则例》

康熙王朝从未正式颁行过法典,足见其对修律的审慎。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例不尽一致,命刑部将律后附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次年刊刻颁行。10年后并入律内,但直到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对法律的修订才告完成,可仍未颁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对清律的进一步修订完成,定名《大清律集解》,颁行全国。该法典成为后来((大清律例》的蓝本。此后,对律文的改动不大。

(4)《大清律例》

乾隆元年对《大清律集解》“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又详校定例”。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称为《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与以往法典的不同是条文加小注,律后附例。《大清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经过清代几代皇帝百多年的修订完成的《大清律》,既是经验的积累,也是不断深化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过程,结合满人汉治特点与实际,终于完成了这部集历代法典大成、体例严密周详的法典《大清律》。

(5)《大清会典》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曾进行会典的编纂。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下诏,仿《明会典》体例编《清会典》,其后又有《雍正会典》和《乾隆会典》编成,嘉庆年间的《会典事例》,是在乾隆《会典则例》的基础上编入逐年事例而成的。光绪朝,将康熙以来至光绪时的五部会典合称为《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从体例到内容基本仿《明会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

6. 请简要陈述隋朝的立法。

【答案】隋朝统一了全国,其政权建设在一开始就总结了前代的统治经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基础上,积极推动立法。隋朝正式公布的法典有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隋场帝时期的《大业律》。

(1)隋文帝制《开皇律》。隋朝主要采用了《北齐律》为蓝本。

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开皇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刑新国用轻典”,即务在宽缓; 同时继承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以来以儒家思想为法律指导思想的传统,强调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和儒家的礼义精神。

②在内容上,《开皇律》一方面有很多表彰“仁政”的内容,如死刑改为斩、绞两等,废除了过去过于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 在死刑的执行程序上确定了向皇帝“二覆奏”的制度,以示慎用死刑。另一方面,《开皇律》强化贯彻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如将八议、官当、赎、清等强化贵族官僚等级司法特权的规定系统规定在一部法典中,并系统完善了“官当”的制度,按照不同官品将可以折抵的刑期分别作出了规定。

③在立法技术上,进一步在《北齐律》基础上进行完善,强调律文的简要,全文归纳为五百条规定。

④在篇章结构上,《开皇律》沿袭《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基本沿用其篇口名称; 只是将“禁卫”改为“卫禁”、“婚户”改为“户婚”、“违制”改为“职制”以及“厩牧”改为“厩库”,在篇目名称上作了调整。

⑤在制度上,《开皇律》最后确定了一系列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开皇律》规定了封建五刑体制,并最终确定下来,其中将北周系统化、制度化的五等流刑进一步完善为三等; 将《北齐律》创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制度,并规定于《名例》中。虽然《开皇律》规定的主旨是宽缓刑罚,但是隋文帝本人任刑以喜怒,后常以诏令更改法律规定,将一般的犯罪行为予以重刑; 所以这部法典虽然在立法上承接北朝成就,为《唐律疏议》的制定提供了直接蓝本,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2)隋场帝制《大业律》。

隋场帝在立法上他以“宽刑”为指导思想,制定了《大业律》二十篇并予以颁布。但是事实上这部《大业律》完全被弃之不用,而是为隋场帝大量严苛法令所代替。

7. 简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答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

(1)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的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它具体有三力一面的要求:

①国家应以统一的法律、法令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国家应该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法令来处理各种事务,即所谓“缘法而治”;

③以法律、法令作为划一的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2)在法律的适用上,他们反对宗法时代的“礼有差等”,主张“刑无等级”,强调平等与公正,使全社会都在法律、法令的约束下生活,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在法律的内容上,他们主张“行刑重轻”,即用严刑峻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他们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