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行政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2.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 调任
【答案】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一种外部交流形式。在我国,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或者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从公务员系统调至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去任职。
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我国公务员与其他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外部交流形式,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个可以对外交流的开放系统。
4.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5.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6. 行政法主体
【答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其中,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是行政关系参加人的个人、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主体。但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只有被行政法调整时才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均为行政法主体。因此,行政法主体等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
7. 行政相对人
【答案】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8. 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简答题
9. 我国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答案】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可以概括为:
(1)职权合法
①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我国,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规章只能由国务院部委和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②要求制定主体不滥用职权。制定主体不得滥用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不得利用该权力以达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等不正当目的,授权立法应符合授权目的。
(2)内容合法
指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这要求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根据正确,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地体现和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
(3)程序合法
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
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当然,合法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也必须符合各种名称的规定。
10.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答案】(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以消极不作为的力一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
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发生。
②在程序上表现为消极的有所不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既有程序上的特点一一消极地不作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也有实体上的特征一一不履行作为的法定义务。
并且,行政不作为中的“不为”或“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为”或履行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为”或“履行”,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其不能“为”或“履行”,且是逾期没有“为”或“履行”,如果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应视为行政主体还没有作为,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为”或“履行”,则是作为迟延,都不能视为是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能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因客观因素的约束而无法将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终端的行为,它既具有作为行为的积极性特征,又具有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态,即没有把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的行为过程终端。
(3)不作为行为与行政不能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不作为行为是由申请人申请引起,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才能成为一种具体内容的有实质内容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这种具体的有实质内容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时,就构成不作为。
行政不能行为可发生在职权行为过程中,也可发生在职责行为过程中。发生在职权行为过程中的不能行为,不以相对人先行申请为启动条件,而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也就是说,某一事件发生后,行政卞体享有的职权就成为一种有具体内容的职权,行政主体不行使这种职权,就是失职; 当行为环境阻却这种职权行使时,就构成不能行为。
11.简述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答案】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是指申请人对以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不直接向其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制度。
(1)适用转送制度的情形。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者已经被撤销行政机关的,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
(2)申请人选择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适用转送制度的情形,申请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有权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选择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不意味着县级人民政府即为有权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