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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四川省委党校中外政治制度宪法与行政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

【答案】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b.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c. 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小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d. 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e. 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5. 国家公职关系

【答案】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公职关系以外,还有机关、组织相互之问的关系,机关、组织与内部机构或委托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6.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7.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8. 行政合同的邀请发价

【答案】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发价,从而行政主体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同点。

【答案】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是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行为所引起。

(3)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在司法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身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采用的主要是客观标准。

(4)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赔偿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则是通过非讼途径进行的。

10.简述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相较于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下述特征:

(1)更严格的法定性。

①行政职权的设定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设定。 ②依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③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遵照严格的行为规范。

(2)更多强制性。行政法的强制性,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上得以充分地体现。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处罚,更不用说行政强制,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积极主动性。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充分重视发挥行政主体之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相对更多、更广泛。不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启动前提条件就可以发动行政权。

(4)更强效率性。正是由于行政主体肩负着不同于行政相对人的特别职责,正是行政法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