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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2.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3.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4. 公羊三世说

【答案】“公羊三世说”认为人类社会是沿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春秋公羊传》说,孔子写《春秋》,“所见异辞,三世说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19世纪末,康有为明确地把“公羊”的“三世’,、《礼记·礼运》的“小康’,、“大同”与近代进化论思想融合在一起,系统地提出了“三世”说历史进化论。

它的基本思想是:①人类社会是变易和进化的。②社会历史进化是沿着据乱世一一升平世一一太平世的轨道,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一世比一世文明进步,进而达到“太平大同”这一人类最美满极乐的世界。③“三世”进化是和平的、循序渐进的,不能踉等。④这种“三世”进化之义,是孔子所规定的。

康有为的这一学说打破了“天不变,道亦不变”论,也否定了历史循环论,在当时的社会中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它强调社会历史的和平渐进,反对革命突变,又极力神化孔子,因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后来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孙中山等人的批判。

二、简答题

5. 简述《开皇律》的内容。

【答案】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从篇章体例上看

《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为第一篇,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2)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袅、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刑; 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答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改北周杖刑为答刑,答十至答五十五等。(3)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4)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6.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论述题

7. 从“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答案】(1)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①汉朝法律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即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亲属相容隐成为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整整沿袭存在了2000余年。

②唐代规定有同居有罪相为隐限度。即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裨亦可为其主人家长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以避法律,皆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同居相容隐制度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亲属相隐的范围甚至有突破,这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

留养又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请上请,流刑可先发遣,徒刑可免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一内容为后代法律承袭。

(3)简析评价

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

亲属相容隐和留养制度都是中国古代法律亲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突出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是中国传统法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规范,而只是表明,儒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a. 伦理化的途径

西汉政权建立后由汉武帝时,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转上了伦理化的途径。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他以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以礼入法的进程。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们仅是开了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先河,对汉律进行全面彻底改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至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了传统中国法之价值重建至唐已最终完成。

b. 伦理化表现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表现极其广泛,在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在每一部法典中都可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均匀渗透。伦理化实质是礼教化。

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是君为臣纲。从汉初确定大逆不道,发展到魏晋的重罪}一条,再演变为隋唐及宋元明清的“十恶”犯罪,尤其是前三恶的“谋反”、“谋大逆及谋叛诸罪”,集中体现了“君为臣纲”在封建法律中的逐步深入和地位的重要,也意味着法律上确认君权的无限和至尊。这正是封建礼教的主要目的,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二,是在社会与家庭、家族领域,儒家伦理集中体现在一个“孝”字。亲属容隐制度的核心是“子为父隐”,它与留养制度都是维护“孝”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