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各邦保留了程度不等的司法权,如巴伐利亚规定若未经批准,则其居民与普鲁士、萨克森等外邦的婚生子女视为私生。1872年以后,帝国陆续颁布刑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等,统一调整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并成立拥有最高司法权的帝国法院。上述材料最能说明德国的政治制度() A.由联邦制趋向于中央集权制。 B.包含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C.抑制了各联邦成员的司法权。 D.进一步适应了民主化的要求。
新帝国由22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最大的邦占帝国全部面积的55%和人口的61%;有人讽刺说,这个帝国是由一只大猛兽、半打狐狸和十几只耗子组成的。材料突出反映() A.普鲁士有统一德意志的趋势。 B.德志帝国存在不稳定因素。 C.德意志各邦发展极不均衡。 D.联邦制不利于德国的长期统一。
制度和笼子的关系经常被用来说明民主制度建设状况。下列关于该关系的描述符合德意志帝国政体特点的是() A.“国家权力的尾巴是逐渐收起来的,制度笼子的形成也是渐进的。”。 B.“国家设计了完美的制度笼子,将权力彻底驯服。”。 C.“制度笼子的形成历经反复,最终成功奠定了稳定政体。”。 D.“国家权力公然站在制度的笼子之上,驯服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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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年普鲁士宪法规定“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共同行使之”,“凡年满二十五岁的普鲁士人有选举权”。这说明当时的普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