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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2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 宋代“折杖法”规定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

B. 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是“造意者为首”

C. 中国古代法家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答案】A

【解析】A 项,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唐代的五刑,以答、杖、徒、流、死为基本刑制,但《宋刑统》又有所改动,创制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答杖徒流四刑,并不是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B 项,唐律明确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方法,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者,即倡首先言的主谋。C 项,秦自商鞍变法以来,便一直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即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2. 国际社会尚未就使用下列哪种武器达成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 ( )

A. 核武器

B. 生物武器

C. 化学武器

【答案】A

【解析】至1997年4月,已有165个国家正式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其中89个国家批准。1972年4月10日制订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不仅禁止使用生物武器,而且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储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

3. 中国多次对外宣布“绝不率先使用核武器”,关于这一声明,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 这一声明构成中国的一项国际义务,中国必须受该声明的约束

B. 这是一种政治表态,并不产生法律卜的意义

C. 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非条约或者习惯法的规则,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答案】B

【解析】共同签署的条约或公约产生国际义务。虽然不是条约也不是习惯法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态度,还是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4. 2011年8月21日,利比亚反对派攻入首都,总统卡扎菲去向不明。此时,利比亚的主权

A. 由尚未被攻占的利比亚政府军所保护的卡扎菲政府行使

B. 由反对派所成立的国家过渡委员会行使

C. 应暂由联合国或者非洲国家联盟代理

【答案】

A

【解析】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虽然有时国家内部会发生政府更迭,或者国家主权的行使会由于各种原因受到某些限制,但原则上,这不会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也不会影响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继续存在。

5. 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应当( )

A. 继续审理

B. 裁定中止特别程序

C.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6.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犯罪,但未遂

C. 是假想犯罪

【答案】B

【解析】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以野兽、牲畜、物品、尸体为人而开枪射杀的,应令其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7. 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 纯正的不作为犯

B.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 纯正的作为犯

【答案】B

【解析】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①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

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8. 甲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当场将行人乙、丙、丁撞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 对甲应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答案】B

【解析】A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本题中,甲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项,想象竟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 项,根据刑法典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主要是指,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按照相应犯罪论处。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对甲不能数罪并罚。

9. 以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B.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C. 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其特征为①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 ②共同诉讼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特征为: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②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③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