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69专业综合(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单选题
1. 张某因涉嫌抢劫被依法拘传后被转为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能会见张某的最迟时间是( )。
A.96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24小时
【答案】B
【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中张某涉嫌抢劫被拘留,不属于经许可才能会见的范围,所以辩护律师凭三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
2. 下列选项属于只可监视居住不可取保候审的情形的是( )。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C.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D.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答案】B
3.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 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4.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
A.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
5. 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 物是B 物的组成部分,A 物和B 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 甲的A 物与乙的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 甲的A 物和B 物分别独立,但A 物协助B 物发挥作用,该A 物和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 以上表述都不正确
【答案】C
6.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
B. 对于在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允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 检察院对于退回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D. 检察院对于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C
7.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 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 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A
8.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二十一日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六个月
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除王某成年,其余皆未成年)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本案,哪些被告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 )。
A. 对李某某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B. 对李某某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C. 只有对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D. 除王某外都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答案】C
二、简答题
10.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答案】(1)二者的概念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
①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二者的区别
①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民法通则》未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实务上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因为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无法归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而将其归于社团法人较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