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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大学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2.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3.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4.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

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5. Protocol

【答案】Protocol 即议定书,是条约的一种名称,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多是作为公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某些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或其他类似问题,往往被视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并与公约一起批准和生效。②作为公约的附件,但具有独立性质,并需单独批准,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③作为一个独立条约的名称,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6. 任择性强制管辖

【答案】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的规定,针对:“①条约之解释; 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当事国根据《规约》可随时作出单方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性质的争端时,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7.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不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8.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③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④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10.简述联合国维和行动。

【答案】(1)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采取某种军事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节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措施,联合国秘书长称之为“预防性外交”。

(2)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创造条件。其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者停火、撤军; 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 监督执行脱离接触协议; 协助恢复治安或维持秩序; 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等。

(3)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有时也由联合国大会作出决定。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得到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

(4)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除迫不得己的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当事国权利、要求或地位的行动,不得利用其力一便条件干涉驻在国内政。维和行动属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期限,期限可由安理会视情况予以延长。

(5)维和行动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易被利害相关的大国操纵或利用,其作用也因此而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