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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69专业综合(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案件中哪项自杀情节可以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 )

A. 李女被性侵犯后跳楼自杀

B. 张三长期被丈夫虐待,不堪忍受,服毒自杀

C. 李四被公开侮辱后,投河自尽

D. 赵五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咬舌自尽

【答案】B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A 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只有在强奸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时,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行为人在行为后自杀结果与强奸行为一般认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B 项,根据第260条第二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不堪忍受虐待,服毒自杀的行为属于虐待行为的合理后果,应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法条并未规定侮辱罪的结果加重犯。

D 项,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土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转化犯,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2. 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C. 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_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D.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_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 下列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的是( )。

A. 甲向被害人眼部泼洒面粉,从而夺取财物

B. 乙骗某女到宾馆开房,趁其洗澡之机,将其钱包和全部衣服拿走

C. 丙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被害人追赶,遂将被害人杀害

D. 丁见某人穿着时尚,遂将其杀害,将其提包拿走,但后来发现提包内没有财物。只有一把枪支,丁将提包抛弃,将枪支放在床头防身。

【答案】A

【解析】A 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甲向他人眼部泼洒面粉,属于以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并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 项,乙乘他人洗澡时将其财物取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 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因为被害人追赶,又将被害人杀害的,属于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行为,应构成杀人罪,所以最终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D 项,丁见他人穿着时尚,将他人杀死并取走其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情形,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犯。其将枪支误以为是财物的行为是对象错误,不构成抢劫枪支罪。最后其将枪支用于防身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对其应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4.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某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上述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1)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某甲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其之前所犯抢劫罪行,因为与检察官己经掌握的罪行相同(都属于抢劫罪),所以不成立特别自首。

(2)项,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如实供述自己掌握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所以,甲提供乙的姓名等信息属于供述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不是立功。

(3)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就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中重大标准又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在乙的舅舅家将其抓获,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甲构成重大立功。

(4)项,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须查证属实才构成立功。证属实,无法确定立功。

第(1)(2)(4)项错误,只有第(3)项说法正确。而乙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而甲的检举未表明是否查

5. 甲在闹市区安装一台虚假的ATM 机,获得多人信用卡的账号与密码,并制作信用卡,用此卡刷卡消费,甲的行为,不符合下列哪种犯罪构成? ( )

A. 盗窃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C.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D. 伪造金融票证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又根据第196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窃取他人信用卡账号与密码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制作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其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甲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不成立盗窃罪。

6.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