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69专业综合(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选择题
1.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的意思是( )。
A.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B. 该条只能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
C. 该条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只影响责任的具体承担。
D. 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因该条只规定了“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存在免除的情况。
【答案】C
【解析】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仅仅是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影响责任的构成。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减责事由,并不涉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人仍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条文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类型,所以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是存在免除的情祝的。
2. 甲某出国时将其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交给乙某保管,乙某将该钢琴出售给丙某。因丙某未及时将钢琴款支付给乙某,乙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丙某支付钢琴款,诉讼过程中,甲某回国得知此事。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 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某参加诉讼
B. 甲某参加诉讼后,可以行使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C. 甲某参加诉讼后,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D. 甲某参加诉讼后,如果甲某申请撤诉,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乙某的起诉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本案中,甲为钢琴的所有权人,故甲对乙丙之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甲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力一式为起诉,而非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可以行使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撤诉,本诉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3. 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公媳关系,2001年8月18日,被告人滕某、董某晚饭后乘凉时,滕某告诉董某,儿媳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董某遂答应去试试看。滕某又讲自己到时去逮个“息脚兔”(即“捉奸”),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晚9时许,董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滕某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奸情为由,以将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实施奸淫。因滕某之子突然返家,滕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1)滕某、董某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滕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3)滕某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4)董某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5)董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上述说法,有几项是正确的? ( )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B
【解析】第(1)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滕某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属于教唆通奸的行为,滕某与董某之间并无共同犯罪(强奸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2)项,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表现为: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滕某行为不属于上述所列加重情节。
第(3)项,本案中,滕某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意图实施奸淫,以及开始着手犯罪的行为,但因其子突然回家,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故属于行为未终了的未遂。
第(4)(5)项,董某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题中,只有第(3)(4)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是(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 当事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l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里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上的不公开审理分两种,绝对不公开与相对不公开。ABC 三项属于绝对不公开的范围,D 属于相对不公开的范围。
5.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女性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C.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 人民法院审理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与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7条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270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6. 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 物是B 物的组成部分,A 物和B 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 甲的A 物与乙的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 甲的A 物和B 物分别独立,但A 物协助B 物发挥作用,该A 物和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 以上表述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从物有三要件:一是非主物的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 二是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三是须与主物同属一人。即从物与主物分别独立,且有协助关系。
7. 下列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的是( )。
A. 甲向被害人眼部泼洒面粉,从而夺取财物
B. 乙骗某女到宾馆开房,趁其洗澡之机,将其钱包和全部衣服拿走
C. 丙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被害人追赶,遂将被害人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