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803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原始习惯
【答案】原始习惯是指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
2. 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
【答案】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3. 目的解释与文本解释
【答案】(1)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
(2)文本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力一法。
(3)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而目的解释是最后的解释方法,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
4.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5.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
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二、简答题
6. 科学技术对法有哪些重大影响?
【答案】科学技术对法有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就立法领域而言,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乃至法律用语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①从法的内容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也无论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科学技术对它们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的影响更主要地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
②从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看,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领空、领海的确定,明显地受到一定时代的科学技术的影响。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律的概念、范畴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
③从法的形式看,无论是规范的表现形式(法的形式渊源)、结构形式还是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带到法律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规定一一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它们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
⑤法律技术规范的出现还把大量的技术性、专业性术语带到法律文件中,使法律术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⑥从立法过程本身来讲,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大大减轻了立法工作的负担。
(2)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
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具体人的活动。法的适用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①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大大增强了人们认定证据的能力,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②在适用法律方面,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对于法的适用机关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文件和判例,减轻法官和律师的工作负担,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比较先进的法律信息系统还可以进行
“辨别”工作。
③在类推适用方面,电子计算机也大有可为:一方面,可以把上级法的适用机关弥补有关法律空白的信息输入机器,它们像有关立法的信息一样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计算机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处理某一类问题的相似的解决办法,供法的适用机关在解决该问题时参考。
④现代科学正在打破“逻辑推理”与“经验”之间的界限。
尽管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它毕竟有自己作用的范围,不可能取代法律所固有的价值判断问题。
7. 你如何看待市民社会的成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1)从发生学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和发展起来的。
市民社会的现代转型与整体发展不仅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法治的原动力,而且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制、自治法则本身就内蕴着浓厚的现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会因自身缺陷需要现代法治的弥补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可以说,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逻辑起点或充分必要条件。
(2)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最初始的根源。
(3)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
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即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也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治。
(4)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赋予法律以权威的外在形式,其实施只能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如果硬性地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社会法律秩序,即使社会可能形成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也是与社会缺乏内在亲和性的,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主动采取有效行动,去促进人们间的相互合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僵死的,非人性的,容易成为“法律专制”或“法律独裁”滋生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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