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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 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 . 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 . 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 . 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2013年12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10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20%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未收款)。经核查,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公司经营以旧换新业务,12月31日销售W产品2件,单价为23.4万元(含税价格),单位销售成本为16万元;同时收回2件同类旧商品,每件回收价为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收到扣除旧商品的款项存入银行。(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60万元(均为修理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58.5万元(含增值税税额)。(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甲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6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假定发出商品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G公司预付的款项50万元,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商品的20%。经核查,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退货款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5)小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根据业务(4)和(5),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业务(4)中,H公司应确认应收账款105300元。 已经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该冲减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H公司收到C公司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冲减1224元的销项税额。 已经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计入财务费用。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工作过程检查时的重点在于检查()。 项目的绩效是否达到要求。 项目是否在进度计划和预算之内。 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得如何。 项目管理的范围正确与否。 范围确认的主要方法是对所的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不能包括的步骤是()。 测试。 评价。 试用。 处理。 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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