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676西方哲学史之西方哲学简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

【答案】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是指辩证的否定。否定之否定不是没有返回到原来的肯定状态,而是达到了比原初状态更高程度的肯定,并表现了事物自身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他认为,事物的发展可以归结为“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肯定”是肯定阶段,是单纯的统一; “否定”是第一个否定阶段,由于自身包含着差别而必然否定自身; “否定之否定”是第二个否定,是在更高水平的和谐整体基础上恢复统一。该阶段克服了原初的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对立矛盾,达到了更高的统一,是在更高阶段上的自我恢复。

2. 本原

【答案】本原是自然哲学家关注的焦点,它的本意是“原初”、“本原”。这一概念由阿那克西曼德最先使用,他使“本原”概念具有了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意味。希腊哲学家认为,最初存在的东西在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中始终起作用,因此事物的最初状态是构成事物的基本要素,或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因。本原有两层意思:构成事物的基质; 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则。

3. 前定观念

【答案】前定观念是伊壁坞鲁及斯多亚学派认识论中的一个术语,是指一种从不断重复相似的影像和经验中得出的一般概念或心的图像,预想概念记录和分类了我们的世界经验,是判断的基础。如当我们听见“桌子”一词时,我们就会预想有一类这个词所指的事物。预想概念也被视为是真实的知觉陈述的标准,它们可互相联结,作为推理的基础,用来构成关于并非在经验中遭遇的事物的新概念。

4. 黑格尔的异化

【答案】黑格尔的异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活动,某物与某种曾属于它的他物相分离,使他物成为自足的并与某物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黑格尔认为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是先从绝对理念出发,再异化为自然界,最后在更高阶段克服异化返回自身。他认为,每个范畴都必须异化为它的对立面,对立面原先就包含于这个范畴中,在异化状态中,通过在更高阶段的运动达到更高的统一,而统一自身需要发展到更高层次的异化。异化是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每个人异化于自我和社会实体。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巴门尼德的存在与思想是同一的思想。

【答案】“存在与思想是同一的”是巴门尼德的重要论题。

(1)“真理之路”与“意见之路”

巴门尼德区分了两条道路,肯定了真理道路的正确性。

①“真理之路”:所是的东西不能不是,这是确信的途径,与真理同行;

②“意见之路”:不是的东西必然不是,这条则根本不可能,因为“非存在你不认识,也说不出”。

(2)存在与思想的同一性

①存在的内涵

巴门尼德的“存在”来源于希腊语中的“是”(be ),既可用作系动词,起表述作用,又可以单独使用,表示事物的存在。他说“不是的东西必然不是”,是指非“是”者是不能被表述和思想的。

②存在与思想

当巴门尼德在自然中寻求不变的本原时,发现自然界是永恒变化的,真正不变的是“存在”,他集中讨论了存在与思想的关系,认为存在是思想的对象。

a. 思想的对象只能是存在,不能是非存在;

b. 存在也只能由思想把握,靠感觉是无能为力的。

由此,巴门尼德提出了著名的哲学命题:“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情”,即在感性认识中小可能确立知识与对象的同一性,唯有理性认识才能达到这一点。这个命题是对概念性认识的本质的第一次规定,后被简化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3)评述

巴门尼德混淆了“是”的两种功能,作为思想对象的“是”者之“是”和表达思想内容的“是”,把它们等同起来。但巴门尼德哲学是希腊哲学的转折点,对西方哲学具有深远意义。他关于两条道路的划分,确定了后来西方哲学所关注的基本方向; 他关于“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情”的命题确定了理论思维或思辨思维的基本形式。

6. 如何理解贝克莱的“存在即被感知”?

【答案】“存在即被感知”源自英国(爱尔兰)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贝克莱的代表作《人类知识原理》。

(1)基本含义

“存在即被感知”是指一切物体的存在都离不开感知它们的心灵或者说存在于心灵之中。他强调人的感觉经验,认为一个事物的存在不是因为它存在着,而是因为你感觉到了它。这种观点把人的感觉放在客观事物之上,认为感觉第一,万物来自感觉,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观点。

(2)评价

贝克莱的哲学理论属于经验主义哲学。他认为,一切知识都是正在经验着的人的一种机能,物理对象只不过是我们一起经验到的感觉的累积,习惯的力量把它们联合在我们心中,经验世界就是感觉的总和。这是第一次用感觉的联合解释纯心理过程,贝克莱继续发展了经验主义中的联想主义传统。

7. 卢梭的契约论思想。

【答案】卢梭的契约论思想集中体现在1762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

(1)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人们两次制定契约: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 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只有第二次制定的契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即,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的自由选择。

(2)权利的转让

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在转让什么、转让给谁等关键问题上,卢梭认为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卢梭说,只有这种转让才是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一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与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多的权利,并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却反而得到了更多的东西,那就是,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的权利剥夺。

(3)公意

“公意”是一个社会的一切人(公民)的共同意志,“众意”则只是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它们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卢梭认为,不平等发展到极端必将导致新的平等,奴隶将变成主人,暴君必将被推翻,问题只在于要找到一种社会形式来保障每一个人天赋的自由权利。于是卢梭提出“公意”作为新的社会契约的基础。通常认为民主制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其实这在卢梭看来只是“众意”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应当是“公意”。所以新的社会契约就是每个人把自己的自由交给了一切人,而他交出去的自由又从每个别人那里收回了。

(4)政治主张

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的观点,认为既然人民是相互在订立契约而不是与政府部门订立契约,那么所有公民的立法权是唯一的主权,它只受自身的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制约它,而只是它行使自身权力的工具而已。所以卢梭主张主权在民,权力小可分割,也不可由别人代表。因而他反对君主立宪制,鼓吹民主共和制,认为执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可以随时撤换。

(5)评价

卢梭意识到民主共和制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行的,他也承认中等国家比较适合于君主立宪制,大国则适合于君主专制。但卢梭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着眼于人类自我完善化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只有民主共和制这种形式的社会契约才有可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己不再是自然状态中原始的自由平等,而是法律上的平等,每个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这种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