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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2.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4.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5.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

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6.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7.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8.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卞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简答题

9. 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哪几种航行制度? 分别介绍各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海域。

【答案】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三种航行制度,即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以及航行自由制。三种航行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海域,各有其特点。

(1)无害通过制

①通过是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小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并迅速进行. 停船和下锚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遇难的人员、传播或分级的目的为限。无害通过具体是指:

a.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b. 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c.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②无害通过制的适用海域

a. 国际海洋法承认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b.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d.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e. 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过境通行制

①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坛越自由。所有船舶和匕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船舶和妞机以其正常通行方式(如潜艇以潜航方式)行使过境通行权。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②过境通行制的适用海域

a.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排除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b. 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3)航行自由制

①航行自由制是指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国际法规定的海域内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②航行自由制的适用海域

a. 公海是航行自由制最典型的适用海域,航行自由是公海六大自由中最主要的制度。

b. 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海峡中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在这种航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

10.无害通过制度可以适用于哪些海域? 简答其各自情形。

【答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一海域的权利。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群岛水域、国际航行海峡和符合特殊条件的内水。

(1)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