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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805民商法学综合之商法总论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2. 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 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仟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3.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卞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4.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5.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6.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二、简答题

7.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

(2)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①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③疾病; ④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⑤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⑤酗酒; ⑦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

8. 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

【答案】(1)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收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 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

(2)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则

①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

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就以上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来说,如票据债务人是承兑人时,汇票的承兑人之所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予以付款就在于他从发票人那里获得了补偿的资金。其补偿内容可能是发票人曾供给资金; 也可能是承兑人对发票人负有债务,而以承兑汇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 还可能是发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资金的补偿如有欠缺,承兑人就可对发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持票人为发票人以外的人时,承兑人就不能以发票人没有供给资金为由,而向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