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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济大学人文学院638哲学综合之西方哲学简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表法

【答案】三表法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述“归纳方法如何从经验材料上升到一般”的结论时,对材料的分门别类的称谓,即具有表、缺乏表和程度表。所有正面的例证构成具有表,所有反面的例证构成缺乏表,不同程度的例证构成程度表。培根指出,在研究过程中建命起这一表或那一表之后,需再用排斥法排除掉表上罗列的实例中的不相干因素,使得剩下的唯一的因素能被断定是被研究性质的形式即原因。

2. 爱智

【答案】爱智是指哲学。从语义上来说,在希腊语中,“哲学”一词的本义是“爱智慧”。从哲学本身来说,所有的科学都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运行,哲学是对这种规则的反思,也就是对其“思想前提”的追问。只有这种探寻事物的一般原理和原因、追问自然万物的本原和根据的知识,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智慧”,对这种“智慧”的热爱与追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

3. 元素

【答案】“元素”本意是“字母”,是自然哲学家用来表示性质的不可分性时所运用的概念。元素是表示具有某种性质的最小单元,即性质的不可分性。这种不可分性不是数学的不可分,而是物理的不可分。元素的性质是物理性质,因而不同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目。

4. 分有

【答案】分有是柏拉图的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观念,“分有”是“具有一部分”,其是由“部分”演变而来。柏拉图认为“分有”是一个解释事物存在的原因的概念。他认为,事物的类别是型相,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个型相的一部分,即每一个事物都分有一个型相。他认为理念型相是可感事物的原因,是因为可感事物分有了理念型相。一个事物分有了什么样的理念型相,就是什么样的存在,分有到什么程度,就与理念型相相似到什么程度。

二、简答题

5.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

【答案】(1)希腊早期哲学家的质料因、动力因、形式因

①希腊早期哲学家们对事物的原因作了考察,如泰利斯的水、克勒的“四根”和阿那克萨戈拉的种子都是对质料因的不同说明;

②恩培多克勒和阿那克萨戈拉企图在质料因之外寻找动力因,

③柏拉图主张用形式因统摄质料因。

(2)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阿那克西美尼的气、赫拉克利特的火、恩培多分别把动力因说成是爱恨和心灵;

①内涵

他的目的因是为了解释事物为什么运动,即人们可以根据事物的目的来说明它的运动。在《形而上学》中,他认为作为第一实体的形式是目的因,而作为目的因的形式是现实性。目的因是亚里士多德的独创;

②自然是有目的的活动。

在物理学中,他主张把自然看作有目的的活动,自然绝不会做无用或无目的之事,并用目的因说明自然物及其部分的产生和结构;

③事物具有实现自身本性的自然倾向。

他并不认为自然能像人那样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目的,更不认为自然必须满足人的目的,他所说的目的并不是有意识地去做出选择的目的,而是在事物之内事物所具有的要实现自身本性的自然倾向。这种倾向不一定会实现,会受到各种阻碍而不能实现,因而出现事物不能实现其目的的现象,有目的的自然倾向受到阻碍也是自发性和偶然巧合的原因。他还宣称上帝作为不动的动者,是世界的目的因。他的目的论对以后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6. 简述狄德罗的物质普遍具有感受性的思想。

【答案】狄德罗认为物质自身就能运动。他把物质内部的能动性称为感受性,认为感受性是物质的基本性质。他把物质的感受性分为“迟钝的感受性”和“活跃的感受性”,前者是无机物普遍具有的,后者是是植物尤其是动物和人所具有的。

(1)自然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狄德罗认为自然界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具有迟钝的感受性的无机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过渡到具有活跃的感受性的有机物。具有活跃的感受性的有机物本身也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没有明显的感觉能力的植物一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有思维能力的人。

(2)思维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

狄德罗坚持用物质的发展说明感觉、思维的形成和发展。他指出,思维既不是上帝的恩赐,也不是独立于物质的实体,而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即人脑这种特殊物质的机能。因为思维依赖于物质,所以当肉体消逝时,思维活动也随之消失。这就解释了无感觉的物质何以能产生有感觉的物质。

(3)交感

他认为感受性是指事物对外界作用的接受和反应能力。感觉记忆和自我意识是有机体由低到高的能力,人的精神活动的能力是最高级的感受性,因为他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即交感。他认为交感也可发生在人与人的感官之间,由此,他就解释了人类思想所具有的一致性。

7. 请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比较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异同。

【答案】(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从一种假想的“自然状态”出发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依据自然法而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的支配。

②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用一切手段来寻求和平与自卫; 由此推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为了和平与自卫,人们宁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前者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后者则达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最终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③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使人们免于相互残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或议会,这个“第三者”体现着全体订约者的人格,并对他们进行治理,这样就产生了国家。由于这个“第三者”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因此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他做任何事情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另一方面,“第三者”的权力是订约者自愿地赋予他的,服从他就是服从订约者自己,人们也不能违背诺言而从他那里收回权力,所以他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是绝对的。

(2)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卢梭认为,不平等发展到极端必将导致新的平等,奴隶将变成主人,暴君必将被推翻,问题只在于要找到一种社会形式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天赋的自由权利,而不只是保护多数人的权利,更不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因此,卢梭提出了“公意”来作为新的社会契约的基础。

②“公意”不同于“众意”,它是一个社会的一切人(公民)的共同意志,“众意”则只是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它是小可能完全一致的。卢梭主张主权在民,权力小可分割,也不可由别人代表,因而他反对君主立宪制,鼓吹民主共和制,认为执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应当可以随时撤换。

(3)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洛克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问充满了善意和友爱。

②“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天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权。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本身却还不能为人的自然权利提供可靠保障,自然权利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其是可能遭到侵害的,为了进一步保障“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而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由自己执行裁决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共同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此结成政治社会,组成了国家和政府。

③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对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形成威胁时,人民就不应该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只能逆来顺受,而是有权利起来推翻政府,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洛克还强调,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4)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