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617马克思主义理论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质量互变规律

【答案】质量互变规律又称量变质变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是在一定质变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的过程。事物的量变过程表现了事物运动发展的连续性,质变过程表现了事物运动发展的非连续性。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的过程体现了事物运动发展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2. 阶级

【答案】阶级是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的人群的集团,其中一个集团由于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阶级是一个历史现象,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则是其直接原因。

3. 主体和主体性

【答案】①主体是指实践和认识的人。主体作为现实的社会存在物,属于统一的物质世界。主体在改造客体过程中也改造着自身。主体不同十主观,主观是主体的属性;

②主体性是指主观主义思想作风。片面夸大主观作用,轻视客观实际; 对人对事只凭主观印象,不作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凭想当然办事。其特点是片面性、表面性、直线性

4. 经济社会形态

【答案】经济社会形态是指直接或间接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在经济社会形态的范围内,又有两种基本的划分方法:一种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另一种是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

5. 度

【答案】度是指一定事物保持其质的规定性的量的界限,是质和量的统一。在特定的度的范围内,质和量既相互对立,又互相依赖。超出度的范围,事物的质量统一体就会破裂,转化为另外的事物,在新度中形成新的质量统一体。“适度”原则是人们必须掌握的根本原则。度的上下极限称作“关节点”,又称“临界点”。在此范围内,量变不会引起质变,超出这个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6. 价值

【答案】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问的一种意义关系。主体及其需要的复杂性,客体及其属性的丰富性,决定了价值形态的多样性。价值的本质表现为价值的特性。与价值的本质相联系,价值具有主体性、相对性、客观性。

7. 知觉

【答案】知觉是指在大脑中把有关事物的感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整体感性形象,是比感觉高一级的认识形式。

8. 精神交往

【答案】精神交往包括思想交往和心理交往。精神交往是较为远离生产劳动过程的交往形式。它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直接的生产过程和经济利益关系,往往把目标放置于那些较为普遍的、恒久的事物之上。其形式主要有宗教、道德、科学、哲学、艺术等等。

9. 系统方法

【答案】系统方法是指对系统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并在动态中协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使要素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整体的最优目标。整体性原则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最优化是系统方法的目的。

10.社会形态发展的统一性

【答案】补会形态发展的统一性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又具有共同性、普遍性,即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这是社会形态发展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二、简答题

11.真理的具体性

【答案】真理的具体性是指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超出这个条件和范围,它就不再是真理。

(1)黑格尔的观点

脱离条件的抽象真理是不存在的。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批评了抽象真理的观点,明确提出了具体真理的概念,并认为如果真理是抽象的,则它就是不真的,健康的人类理性趋向于具体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具体真理是理性的要求,是绝对观念的要求,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但他明确了真理的条件性,肯定了真理的具体性。

(2)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吸收了黑格尔有关具体真理的思想,从认识论与辩证法统一的高度揭示了真理的具体性。真理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是主观和客观在一定具体范围内和一定具体条件下的统一。经过科学抽象的真理,是反映了事物的条件及其发展变化的真理,不是僵死的教条,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公式,而是具体真理。

具体真理是一定条件下的真理,这并不是否定真理的普遍性。任何真理都有普遍性,只是这种普遍性是有其条件和范围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性。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它就是正确的、普遍适用的。具体真理是包含着具体历史条件的丰富的普遍性。

12.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案】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按其作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1)联系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仟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实物、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2)区别

①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它不包含人和社会的因素;

②社会规律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在社会规律中既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小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就使认识社会规律比认识自然规律更加困难。社会矛盾的成熟程度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也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要经过反复实践和探索,才能达到正确认识。

(3)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解决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对立统一问题,不仅有利于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更有利于人们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律都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我们只有尊重客观规律,认识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客观规律才能按人们的目的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才能获得对必然性的认识,才能创造理想的世界。

13.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以暴力为基本形式的社会革命还会发生吗?

【答案】暴力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基本形式,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反动统治阶级是不会自动让出政权、放弃自己的统治的。当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的时候,反动统治阶级总是用暴力加以镇压。这就迫使被统治阶级不得不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实现社会革命的任务。

但是,我们说暴力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基本形式,并不意味着否认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革命和平发展的可能性。如果能够用和平的手段过渡到新社会,那对人民是有利的。对于无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