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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学国际法综合之国际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2.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3. 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4.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5. 营救协定

【答案】“营救协定”是指《营救宇航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感顿同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于1968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条约全文共10条,重申营救宇宙航行员的原则并责成非发射国承担营救及送还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6.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力一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仟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小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7. 咨询管辖权

【答案】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8. 强行法(juscogens )

【答案】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二、简答题

9. 简述领空主权的主要内容。

【答案】(1)领空主权的内容

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为国家的领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领空主权原则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①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②管辖权。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领空管辖权为属地管辖权。国家行使领空管辖权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

③管理权。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外国干涉。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取得一致; 在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④支配权。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是国家的航空资源。国家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对其主权属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领空实施支配,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定或通过批准,给予运营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时便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

(2)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

①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②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国家也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小分国籍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④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10.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答案】从现代国际法来看,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体现。这一原则是条约法在条约效力方面的重要原则,具有丰富的内容。

(1)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一般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泛采用,并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一一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在特定条件下,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但是,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联合国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在此范围内,有必要保证作为第三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对此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