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诉讼中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几种情形。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 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其条件。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请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
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答案】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关系的规定。
4. 越权的表现。
【答案】(1)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越权(超越职权)有以下四种表现情形:
①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此种情形称行政“错位”。
②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此种情形称行政“越位”。
③事务越权。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公安机关行使了工商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政府裁决应由法院裁决的争议、纠纷。此种情形中前者可称行政“越位”,后者可称行政“错位”。
④地域越权。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北京市工商局处理了应由河北省工商局处理的相对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情形亦属“越位”。
5. 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②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不作为不涉及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3)行政听证的形式
①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型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中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互相交涉。
②非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中止、终结程序。它不太强调听证的形式,只要使当事人得到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就满足了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要求。
6.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实施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无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行政行为除了应符合组织法和相关行为法的规定外,它的实施还应该本着其目的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目的性原则依职权行政行为强调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必须保证是出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2)尊重和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3)遵守权限范围,维护市场秩序,补充市场不足的原则;
(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原则;
(5)公开、民主、参与的原则。
7. 谈一下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权的作用仅在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为之。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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