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
【答案】新公司法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角度,授予公司就若干事项自由约定与安排的权利,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的设立方式及组织形式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在经营范围内自由决定和实施。
(3)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由公司自由决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置。
(4)公司享有经营决策的自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决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
(5)公司可依自由意思在其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办法。
(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2. 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
【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的举措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体现出来:
(1)继续营业的限制
继续营业通常伴随着重整企业财产减少和债务增加,这可能损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债权人可能对企业财产的转让或者以企业财产设置担保的借贷提出异议。面对这样的情况,立法者需要考虑在企业拯救与债权人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我国新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根据《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只有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挂保,管理人才可以取回质物、留置物。第7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各国重整立法都承认,企业拯救并不是破产法的惟一目标。在某此情况下,破产清算不失为更为明智的选择。在重整程序开始以后,如果企业拯救己无成功的可能,或者因拯救成本过高或存在其他障碍而难以继续进行,则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另外,这种转为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对遏制债务人滥用重整程序和促使债务人努力拯救企业也有重要作用。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①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则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
②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减少重整程序的成本和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破产法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3. 简述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答案】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这些货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运输保险。对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1)基本险
在运输货物基本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载过程中因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的损失,依据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合理的施救费用等。
(2)综合险
在运输货物综合险中,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基本险大,除承担基本险中的保险责任外,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①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②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有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③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④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因铁路承运人责任致使保险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件、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磨损、包装不善、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公路运输货物被盗、整件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是指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最广的一种保险,保险人不仅对基本险中的保险责任完全负责,而且对被保险货物在海、陆、空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论全部或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
(4)附加险
保险人设立多种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每一份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签发几乎都是一个基本险或综合险与若干附加险的组合。
4. 简述资本形成制度。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己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1)三种公司资本制的内涵
①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③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2)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规定了公司分期缴纳制度、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第81条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就前述事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确认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理由如下:
①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采取募集力一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并不存在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授权资本制。
②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不允许分期交付的规定,因而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并非原《公司法》的沿用。
③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5. 公司合并的种类与程序。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是被合并的公司将其全部财产转让给合并它的公司,或转让给合并后成立的公司,即由后者总括地承受前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债权、债务和合同的全部转让。
公司合并体现的是公司资本的集中和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
(1)公司合并的种类
①吸收合并,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或接收合并,在经济学上通常被称为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灭的合并。吸收合并的特征是被吸收方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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