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合同效力的类型。
【答案】合同效力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有效。只要合同双力一具有民事能力,遵循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2)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主要有如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③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⑦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3)合同效力待定。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幂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包括: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2)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3)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
(4)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5)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
(6)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3. 如何理解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特殊性?
【答案】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具有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人数的唯一性,即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明显区别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这明显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
(3)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法律管制相对宽松。
(4)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对股东的约束性更强,即采用了过错推定的方式使得债权人更加容易适用该制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如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等。
4. 简述财产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财产保险可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根据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
①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主要、最具代表性的业务形式,以补偿被保险人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为基本保障内容,其保险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前)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
②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即保险人根据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③信用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从事的商品销售或商业贷款业务活动提供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对被保险人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形式。
④保证保险,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家庭个人财产保险与企业经营财产保险(根据投保主体的不同)
①家庭个人财产保险,指以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所有、占有及保管、租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企业经营财产保险,指以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火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与农业保险(根据所保财产分布行业的不同)
①火险,指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场所范围内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②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内陆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保险,指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
③工程保险,指以在建中的各种工程项目(包括国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引进
的技术工程项目、与外贸有关的工程项目等)的风险损失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④农业保险,又称为两业保险,指以农业财产为承保标的,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险对象,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
5. 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①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②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二者的比较
①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 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力一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③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 而恶意串通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6. 简述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仟。
此外,股东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以及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