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学(跨学科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2.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3.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5.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
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6.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7. 行政法主体
【答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其中,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是行政关系参加人的个人、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主体。但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只有被行政法调整时才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均为行政法主体。因此,行政法主体等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
8.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小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10.确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选择。
【答案】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指国家确立计算标准时所遵循或者依据的准责。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在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其计算标准大致根据以下四种原则确立:
(1)惩罚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带有惩罚性质。
(2)补偿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填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当。
(3)损益相抵原则
在国外,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还有一种损益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从不同渠道获得赔偿,国家只支付赔偿总额中减去己获赔偿金的余下部分。
(4)抚慰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原则上采取补偿性标准,但在个别情况,采取抚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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