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温州大学法政学院620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答案】(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①判例地位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②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③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a. 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b. 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
绎法的推理方式;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 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d. 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
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④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a.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b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3. 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4.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5. 法律方法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二、简答题
6. 简述法的起源、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来源的区别。
【答案】(1)法的起源、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来源的含义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或法的表现形式,故法的沸{源又可简称“法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故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法的效力来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2)法的起源、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来源的区别
三者的区别是:法的起源是法的产生过程,而法的渊源则是指各种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在效力层面上法的表现形式。
7.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案】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和期待权利等。自然权利是指人的应有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权利,为法律上的现有权利; 期待权利是指尚未被法律认可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础上,并结合人类发展的现实提出的。其基本内容有:
(1)人权的主体必须具有普遍性。马克思认为,人权主体为全体社会成员,即使是敌人也仅限于政治权利的剥夺。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其他人权观的不同之处,它是超越政治权利的权利。
(2)人权的内容必须具有广泛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容上除了经济、文化、政治以外,还包括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等。
(3)人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平等性。人权在社会上具有无差别性、相互制约性,即人与人之间的人权是平等的以及各自人权的实现是相互制约的。
(4)人权的保障必须具有国际性。人权保障应该是全人类的义务,应该进行国际性协作来捍卫人权,所以人权的保障要依靠全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来完成。
8.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求,不仅要求填补立法空白,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制度,还要求把环境资源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法律部门,与其他七个部门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真正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新的发展方式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土地承包、身份户籍、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立改废需求,推动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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