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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627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答案】对于公民基本素质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

(2)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3)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5)宽容态度,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

(6)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并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

(9)人本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人本观念的精髓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 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10)全球意识。观察和处理仟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事务问题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以及战略意识。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

2. 在法律上如何理解自由?

【答案】(1)自由的定义

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

(2)法律上的自由

与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不同,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政治自由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自由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因此,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鸡说道: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3.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哪几方面?

【答案】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基础素质与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①思想素质。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a.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b.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c.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②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之,包括:

a. 广阔的知识背景;

b. 工具性技能;

c. 人际沟通能力。

③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身体素质包括机体的力度、速度、韧度和耐受度。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应注意培养以下几个方面良好的心理素质:

a. 要培养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b. 要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c. 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情绪稳定力、抗挫力和承受力;

d. 要注意培养学生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2)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①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a. 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b. 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c. 法律推理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

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4. 如何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

【答案】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次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

(1)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从国内条件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来看,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2)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那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二、论述题

5. 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

【答案】(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学者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问题上一般持双重标准说,即:

①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制裁的方式。尽管二者都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但是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