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其中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顺应了国际上对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自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公司社会责任,随着公司的日益规模化、巨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也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欧美国家因此纷纷对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平衡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公司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在我国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这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及践行。本文在把握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演进脉络的基础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为了满足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受法律或道德保护和支持的利益,而应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文章从横向与纵向方面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随后,笔者介绍了国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分析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具体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